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1992]第92号 1992年12月21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