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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京房改办字[1992]第92号 1992年12月21日)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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