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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五、吸引、鼓励外省、市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工作,对高新技术领域的急需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特别优惠政策,予以聘请。对带有较好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来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接受单位不受编制限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受指标限制。所带来的适应我省需要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省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湖北省科技进步奖;其子女可随同来我省就近入学。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支持留学回国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设立国外智力引进基金,吸引、聘请国外科技和管理专家来我省进行技术合作、兴办合资企业、科研院所,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承包和技术入股。
  六、从一九九三年起,设立“科技兴鄂奖”,奖励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增设省政府特殊津贴,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省政府特殊津贴每月为五十元。对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五年重评一次,不搞终身制。对直接承担国家和部、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实行项目岗位津贴。建立青年科技基金,资助中青年科技骨干深造和从事研究工作,放手让具有新知识结构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进入关键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提高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额度(待修订原评审奖励办法后实施)。以上各类奖金的经费来源、评审标准和办法另定。
  七、优先解决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经济效益显著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指标限制,直接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由地、市、州以上政府(职改部门)直接破格授予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科技人员停薪留职或辞职从事技术活动,凡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服务单位和同级人才交流中心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事业单位的自愿到农村基层和经济建设第一线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含科技副县市乡镇长),符合条件的,可不受本单位指标的限制,优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凡自愿调离事业单位去中小集体企业或民办科技机构工作的,只要符合条件,可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办理调动手续。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科技人员到经济建设第一线从事技术服务活动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原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凡自愿调到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可先评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办理调动手续。
  八、对从事科研特别是在基层从事技术开发和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优先解决“农转非”(具体标准和办法另定)。在县以下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农林水技术服务单位,以及教育、卫生单位工作年满八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年满五年的科技人员,本人或家属属农业户口的,给予本人或其家属一个“农转非”指标。以上人员“农转非”指标由省专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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