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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决定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科技人员是新的生产力的开拓者。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我省经济建设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支持和鼓励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采取调离、停薪留职、辞职、兼职(党政机关除外)等方式承包、租赁、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中小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开发企业,或应聘到“三资”企业工作。对因此而改变隶属关系的科技人员,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由同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关系,并按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连续工龄。户粮关系可不迁移。
  二、从事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的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按合同兑现。其承包收入除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一律归己;由单位集体承包的,从所获纯收入中提取10—20%作为当事人的奖金;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可从项目投产后三年中效益最好一年的税后新增留利中一次性提取5—8%作为奖金,奖励直接参与该项目的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可从纯收入中提取20—30%作为酬金;对到边远山区、贫困地区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可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机关、团体的科技人员带薪到城镇集体企业或农村从事技术承包和技术服务,可从上述活动的纯收入中提留10—20%作为报酬。其酬金不向原单位上交。带薪期限一般为三年,承包和服务期间,不保留原单位行政职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工作时间内兼职的,其个人报酬不应低于所得收入的40%;业余兼职的(包括利用星期日、节假日从事技术活动),其收入全部归己。科技人员停薪留职、辞职或离退休后进行的各种技术活动,其所得收入,全部归己。离退休科技人员并继续享受离退休的一切待遇。
  三、对在现职工作岗位上,为本企业的科技进步、生产、经营管理作出较大成绩的科技人员,其收入可与单位取得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对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从该项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2—4%作为奖金,奖给科技人员本人。其金额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四、鼓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研究生到企业、到基层去工作。凡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取消见习期,直接确定起点工资,并按所在单位规定的岗位工资水平上浮,平原地区上浮一级,山区上浮二级;到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技经济实体的,保留其国家干部身份,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其人事档案关系,并负责集体立户。对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社会闲散的科技人员,自愿到县以下乡镇集体企业从事技术工作的,仍按鄂政办发[1988]28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由省人事厅择优录用国国家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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