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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第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
  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出让方在开标、拍卖前两个月在报纸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十条 出让方应向有意受让方提供下列有关出让使用权地块的资料:
  (一)位置、四至、面积和地形图;
  (二)地面和环境状况;
  (三)城市规划规定的用途、建筑容积率和密度、净空限制等和建设项目完成年限;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抗震和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面的要求;
  (六)出让形式和年限;
  (七)投标者和竞投者的条件;
  (八)其他
  第十一条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让方向有意受让方提供有关出让地块的资料;
  (二)有意受让方按规定的时间向出让方提交包括出让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在内的土地开发建设方案等文件;
  (三)出让方在收到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予回复;
  (四)经过协商达成协议后签订合同,并由受让方按出让金千分之十的比例支付定金;
  (五)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缴纳登记费,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 采取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投标者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和单位按规定数额提交保证金,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二)出让方会同有关部门聘请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对不具备投标资格者的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标书以及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标书,认定无效;
  (三)在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让方按标书写明的地址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通知书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出让金的千分之十的比例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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