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依据,并领取必备的收费许可证和有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查处违法行为的劳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查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依照下列程序:
一、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过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必须登记立案。凡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内的,要依照职权认真查处,不得移送其他机关处理,本机关认为无权处理,需要移送有权机关查处的,须事先报经上级机关的法制机构核准后再及时移送。
二、调查取证。劳动行政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依法进行调查的调查人员必须出示本机关的证明文件。调查中应作好查证案件所需要的询问笔录、证言笔录、调查笔录、工作联系笔录、阅卷笔录等记录工作。
三、处理。劳动行政机关调查取证后,应对调查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对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必须作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申辩。
四、制作处理决定书。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必须制作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书必须加盖劳动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劳动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
4.处理结论;
5.处理决定的履行日期或者期限;
6.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作出处理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名称以及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送达。劳动行政机关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的七日内,必须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不在的,由其指定的代收人或者同住的成年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代为签收。受送达人拒绝接受处理决定书,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理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劳动行政机关送达处理决定书,必要时可以使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