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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
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政办发[1992]107号 1992年7月22日)


  现将《(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淄政发(1992)126号文件颁布的《淄博市筹集电力建设基金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电力建设基金收缴范围。凡由淄博电网和地方小电厂、热电厂供电的张店、博山、淄川、临淄、周村区内所有用电单位。
  第二条 免收范围。
  一、全额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学校、医院(不包括生产和经营性用电);
  二、地方小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不经电网供电的厂用电和自用电量;
  三、城乡居民照明及农业排灌用电。
  第三条 收缴标准。
  齐鲁石化公司、山东铝厂、淄博矿务局通过城市配电网络的用电量,市地方煤矿中完成省市上调煤计划的矿井,耗电量大的化肥(包括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电极和国家指令性计划内生产的电解铝、铁合金用电和用高价油加工的电量,每千瓦小时收缴0.01元,其他用电每千瓦小时收缴0·02元。
  第四条 市电力建设基金收缴办法。
  一、电力建设基金由淄博电业局随电费一井收缴,分项列出,设专户储存。
  二、淄博电业局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所收基金,全额汇交市计委所设市电力建设基金专户,并将收缴情况报表一并报市计委。
  三、除第二条规定的免收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批准免收范围。确有特殊情况需免收的,必须经市计委、淄博电业局共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各用电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或迟缴该项基金。对拒缴或迟缴的除按规定每天加收1元滞纳金外,由淄博电业局视同欠交电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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