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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暂行规定
(1992年5月25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健全城市功能改善省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和供水排水防洪集中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过程中凡属重大和涉及范围较广问题城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组织协调凡是动员群众参加义务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带头参加并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各级城建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密切配合驻城市单位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城市人民政府下达各项任务
  三、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正确贯彻执行人民城市人民建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筹集和使用城市建设资金
  四、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在基本建设中占有合理比例省计划部门在地方统筹基建计划中应当重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各地市地方财政也需确定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五、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设项目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一)住宅建设项目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土建和征地费用总额5%至10%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已纳入城市综合开发按城市综合开发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建设项目一般按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土建和水暖电费用总额3%至10%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远离城市建城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建设项目可为2%至3%
  改建建设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征土地建设项目可以按每亩地0.3万元至2万元标准征收城市旧区改建费
  七、城市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
  (一)向使用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每立方米0.07元至0.10元标准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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