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经交清全部出让金和有关悦费;
(四)符合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城市规划建设要求;
(五)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开发要求或实际投资已达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投资数额的25%以上;
(六)已实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签订合同,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合同可经公证机关公证,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十九条 土地使阁权转让人应向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缴费额为土地转让增值额的20-40%。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合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按照权限分别列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过户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所有证》。
土地使用权或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换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时,各部分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占用的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土地分割转让时,不得影响其土地使用价值。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规定最高限价以平抑地价。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