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持经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土地所在他的区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受让土地使用权的书面申请;
(二)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向申请者提供出让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文件;
(三)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意向性文件;
(四)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申请者按出让金总额的20%支付定金
(不计息,可抵充出让金。下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报批手续:
(五)经批准后,由申请者按合同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让金或经双方协商达成分期缴付出让金的书面协议后,办理)土地使 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1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征地费、开发成本、土地用途、收益状况,地段等级、规划参数、使用年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审查批准,依照本章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五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执行合同规定并及时办理登记(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