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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

昆明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规定
(昆政发[1992]118号 1992年6月17日)


  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土地,建立健全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发[1990]4号文件和云南省政府[1990]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均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条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依法确定给农村居民用于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包括住房、畜圈、仓库、庭院、厕所等的用地。
  第三条 凡在昆明市辖区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回乡定居的离休、退休、离职干部、职工,归国华侨,因征地农转非后仍使用宅基地的城镇居民,均应按照本规定交纳宅基地使用费,领取使用证后,方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昆明市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用地手续。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条 农村居民住宅的改建,扩建和选址新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六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定如下:
  城市近郊区人均2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坝区人均2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半山区人均30平方米,每户最多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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