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批准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除道路检查站的布告》(鄂政发[1992]37号)精神,经重新审查,批准设置红安县七里坪等四十四个公安治安检查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新批准设置的公安治安检查站,依法履行查缉、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和公安机关通缉、通报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检查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毒品等其它危险物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治安检查项目,不担负交通管理和与治安检查无关的行政监督、管理任务。
二、公安治安检查站的设置地点,按照既要有利于治安检查又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由县公安部门报请公安厅确定。标牌、标志由省公安厅统一制作。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安治安检查站,一律撤除。今后凡需在通往邻省的公路交通要道口和大中城市进出口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的,必须经省公安厅审查同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重新批准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名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五日
重新批准设置公安治安检查站名单
红安县七里坪治安检查站
麻城市福田河治安检查站
英山县杨柳治安检查站
黄梅县小池治安检查站
蒲圻市赵李桥治安检查站
阳新县龙港治安检查站
阳新县枫林治安检查站
通城县九岭治安检查站
广水市广水镇治安检查站
大悟县宣化店治安检查站
孝感市东山头治安检查站
公安县南坪治安检查站
松滋县刘家场治安检查站
江陵县丫角治安检查站
仙桃市敦厚治安检查站
竹溪县蒋家堰治安检查站
郧西县上津治安检查站
巴东县野三关治安检查站
来风县团结桥治安检查站
利川市谋道治安检查站
咸丰县黄泥塘治安检查站
鹤峰县清湖治安检查站
襄阳县郜营治安检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