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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机动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机动车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费的通知
(1992年7月27日)


  我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已初具规模。它在优化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交通安全设施底子差,建设起步晚,现在设施已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机动车收取一部分交通安全设施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取范围:凡我市(包括四县一郊)范围内所有单位及个人的车辆都应缴纳机动车交通安全设施费。
  二、收取标准:交通安全设施费每年收取一次,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每辆120元;小型客车、小型货车每辆60元;二、三国货摩托车每辆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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