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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一)特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和省渔监机关组织,省公安、水产部门参加,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性质特别严重,有重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调查。
  (二)重大事故(死亡三至九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市)渔监机关组织,地(市)公安、水产等部门参加,并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三)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和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一万元的事故,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渔监机关组织,县(市)公安、水产等部门参加。
  渔业船舶与其他船舶、排筏、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有关人民政府、港航监督机关、渔监机关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故结论和处理意见按下列规定报人民政府审批:
  (一)特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重大事故由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事故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各级渔监机关查处渔业船舶交通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章案件确需的费用补助,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向渔监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根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上救助以及检举、查处违法违章案件、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人员,由人民政府、渔检机关和主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建造、修理渔业船舶和为渔业船舶生产的主要船用产品、材料,未经渔检机构检验认可的,渔检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检验,并可对其处以五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行为列为之一渔业船舶,渔监机关应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给予处罚:
  (一)无船舶证书、无登记证书或船员无合格证件的,每缺少一种证书,处以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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