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待业职工在按规定享受待业救济期间,待业救济金发放标准暂定按每人每月五十五至七十五元的幅度掌握,其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今后,随着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相应调整。待业职工在按规定享受待业救济期间的医疗费按每人每月五元发放,如因病住院,经本人申请,县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批准,可按病情一次性补助一定额度的医疗费用。
四、待业救济期满,非待业职工本身原因未能再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经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批后,可适当延长救济期限,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待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在他们已落实经营场地领取营业执照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将其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在扣除已领取的部分后一次性发给本人,作为扶持生产经营的资金。对年龄大、女性等竞争能力较差的待业职工,视同就业特困人员对待,按就业特困人员的有关政策执行。
五、对接纳安置待业职工的企业,可将待业职工应领取的待业救济金在扣除已领取的部分后一次性拨给企业,作为待业职工再就业的转业训练和工资补偿;对一次性接纳安置待业职工十人以上的企业,可从生产自救费中借给一定数量的周转金,扶持企业发展生产。对承担待业职工转业训练的企业和单位,可拨给适当的培训补助费。
六、各专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按照鄂劳就管[1991]018号等文件的规定,认真执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实行见单付款,并及时转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对逾期不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单位,从逾期之日起,每延期一日加收5‰的滞纳金(税后留利中列支)。
七、严重亏损、发放工资有困难、一时不能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金的企业,可经当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批,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待企业补发工资时补缴。
八、省、地、市、州、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作为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待业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以充分发挥待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要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