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安部门
1.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2.对被拘留、收容、收审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性病防治和性病危害知识宣传教育;
3.对被拘留、收容、收审人员开展性病检查、治疗。
(三)司法行政部门
1.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性病防治及性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对劳改、劳教人员进行性病检查与治疗工作。
(四)民政部门
1.负责对民政部门收容的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组织工作,提供检查场所和“三无”人员(无工作单位、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的病残呆傻)的检查治疗费用;
2.在开展婚前健康检查体检的地区,做好婚前性病检查的督查工作。
(五)文化部门
1.配合卫生部门宣传性病危害和性病防治知识;
2.加强对书刊、音像和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查禁取缔黄色书刊、小报和音像制品;
3.严格管理舞厅、电影院、剧场、录像厅、卡拉OK厅、茶社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教育部门
1.加强学生青春期卫生教育,教材要有性知识内容;
2.配合卫生部门对大、中(中专)、小学的校医、保健医、卫生保健所人员进行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
3.组织安排对工读学校学生的性病检查和治疗工作;
4.加强对学校游泳池、浴池的卫生督促管理。
(七)服务、旅游部门
1.加强宾馆、饭店、旅社、酒吧、咖啡厅、舞厅、夜总会、浴池、游泳池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
2.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部门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有关个体从业人员和出租汽车司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的工作。
(九)工会、共青团、妇联
加强对工人、青少年、妇女的思想道德教育,宣传性病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
第七条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舞厅、夜总会、浴池等公共场所,不准容留卖淫、嫖娼人员和治疗性病的游医。发现卖淫、嫖娼人员或可疑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治疗性病的游医,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浴池、游泳池(含游泳场、馆、下同)等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和用品应按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进行严格管理,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消毒和及时洗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