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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及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凭家庭成员中的《公民义务献血证》或《公民无偿献血证》向医院申请用血。
  第二十二条 外地来长就医的病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及当地公民义务献血证书向医院申请用血。
  第二十三条 下列公民实行社会援助用血:
  (一)荣誉军人、烈属、“见义勇为”人员、“五保户”凭有关证件用血;
  (二)无献血义务的公民,凭户口簿和有关证明用血。
  第二十四条 自愿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需医疗用血时,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免费供应相等献血量的血液。
  第二十五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用血时,医院应先给予用血,用血后,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未完成义务献血的单位或个人,需用血时,由市中心血站按下列规定收取献血基金:
  (一)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应在本年一季度前,按未完成计划数量的输血费标准收取献血基金;个体经济组织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献血基金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二)农村村民及无工作单位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中无献血证的,由市中心血站委托医院按每用血100毫升代收5元献血基金;
  (三)外地来长就医的病人无献血证的,由市中心血站委托医院按每用血100毫升代收20元献血基金。
  公民义务献血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在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一)擅自采集或采购血液的,按所采血量输血费标准金额的1至2倍处以罚款;
  (二)雇用他人顶替献血的,按所献血量输血费标准金额的1至5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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