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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维护河道行洪通航,确保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
  第三条 在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面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实行合理开采,严禁非法开采。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浏阳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对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颁发许可证,收取规费;
  (二)编制浏阳河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对出现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应配合水行政部门,加强对浏阳河内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浏阳河沿河两岸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管辖范围,采取措施,制止在本地区河段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

第二章 采砂管理

  第六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执照;
  (二)有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设施;
  (三)有清运砂石、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
  (四)有开采的地质资料。
  第七条 凡符合开采条件需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的,应由开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水行政部门,由水行政部门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发给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地点和批准的项目、时间、采挖深度及有关要求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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