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维护河道行洪通航,确保沿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
第三条 在浏阳河流域开采砂石砂金实行统一管理,严格审批,兼顾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面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原则,实行合理开采,严禁非法开采。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是浏阳河道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对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进行统一管理,联合审批,颁发许可证,收取规费;
(二)编制浏阳河的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对出现的非法开采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矿产、航道、港航监督等部门应配合水行政部门,加强对浏阳河内开采砂石砂金的管理,依法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浏阳河沿河两岸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管辖范围,采取措施,制止在本地区河段范围内非法开采砂石砂金的行为。
第二章 采砂管理
第六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执照;
(二)有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设施;
(三)有清运砂石、废弃物的设施和场所;
(四)有开采的地质资料。
第七条 凡符合开采条件需在浏阳河开采砂石的,应由开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水行政部门,由水行政部门会同矿产、航道、港航监督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发给河道作业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八条 在浏阳河开采砂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的地点和批准的项目、时间、采挖深度及有关要求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