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3年2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推动企业进入市场,增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核心是把企业推向市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
《条例》规定的各项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转变职能,协调配套地进行各方面的改革。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开展工作。社会各有关方面都应当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
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
第四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未到期的企业,继续按原定承包基数执行。实行新一轮承包的企业,原承包上交超过实现利润33%的,按照实现利润的33%确定承包基数。原承包上交低于实现利润33%的企业,可以按低于实现利润的33%的比例确定承包基数。市场前景好、技改任务重的企业和税大利小的企业,可以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推行全员资产经营承包。
扩大按照中外合资企业有关政策综合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执行当地中外合资企业的财税政策,实行中外合资企业的会计制度和工资政策,政府按照管理中外合资企业的方式管理试点企业。
加快股份制试点步伐。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竞争性企业,可以按规范化要求,改造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多方投资新设立的企业,一开始就应当办成规范化股份制企业。
逐步试行税利分流,统一所得税率,免除企业税后负担(即免除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上交税后利润),实行税后还贷。
小型企业可以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以租赁或拍卖。
无论实行哪一种资产经营形式,都应当界定国有企业产权,理顺产权关系,探索建立具有活力和效率的全民所有制实现形式。
第六条 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确定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和为社会提供的服务。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外,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可以自主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可以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追加指令性计划,也不得向企业下达产值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