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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管理规定

长沙市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管理规定
(1993年2月19日)

第一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业务,归口长沙市人民政府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交通、综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业务的人员,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从业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凡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向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并按以下条件和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一、从业对象应是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待业人员,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的本车驾驶员,并有自用停车场地。
  二、申请人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保险公司的人、车保单,到所在区交警大队领取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办理登记手续。
  三、从事正三轮摩托车营运的人员在申请营运时,必须到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缴纳营运工具增容入户费1500元,办理牌、证手续后,方能行驶。
  四、长沙市出租车辆管理办公室凭登记表和公安、工商、税务、交通、环保、保险部门核发的有关证照,核发准运证。
  第五条 正三轮摩托车参与营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车辆尾部按统一规定标明监督电话、编号,保持车况良好,标志齐全,车容整洁;
  二、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加驾驶证、行驶证、准运证、工商营运执照、养路费收据和保险单等,以备查验;
  三、每车每月必须缴纳站场费50元,保安费20元,营运管理费20元;
  四、专用残疾人车只限于残疾人使用,不准参与营运。

第三章 营运线路与行驶时间

  第六条 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
  一、每天7时至19时,市区五一路、中山路、黄兴路、韶山路东塘以北、解放西路、蔡锷路、迎宾路、芙蓉路不准行驶(不含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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