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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署降温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署降温费的通知
(1992年5月11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各市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
  经研究,现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防署降温费标准由原夏季(6-9月)每人每月6元调整为12元。本通知从1992年6月起执行。提高标准所需经费,从经费包干节余或预算外收入中解决,经费有困难的,也可略低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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