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木材加工厂和木片厂以及污染水源的工副企业,原有的上述工副业企业根据资源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和限期关闭。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水资源应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场所及自然历史遗迹;
(二)随意采挖、毁损野生植物,采集生物标本;
(三)未经批准开采沙石、矿藏,修筑道路、建造房屋、架设通讯线路和进行其它建筑施工活动。
(四)烧炭、烧荒、烧灰积肥及进行其它污染水源、水域和自然环境的活动。
(五)在幼林区放牧、砍柴、铲草皮、修枝打杈。
第三章 保护区的建设与开发
第十二条 科学制定保护区建设的总体规划,确定合理的土地使用结构比例,调整产业结构,使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走向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保护区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植树造林实行群众造林与工程造林相结合,乔、灌、草结合,针阔叶混交的原则,以发展水源涵养林为主,兼顾发展薪炭林、经济林、用材林。开展多种经营,兴林致富。
第十四条 保护区建设与开发所需资金以县为主,市财政适当补贴,实行多渠道集资,以林涵水、以水养林,逐步建立林价、水价制度。
第十五条 有计划地开发利用保护区内的一切自然资源,发展区内的交通、文化,教育、旅游事业。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处,管理处对昆明市人民政府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和晋宁县、安宁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处分别在双河、磨南德各设—管理站及木材检查站,十四个办事处各设专职林业员。
第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