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昆政发[1992]126号 199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条、为保护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证水资源区及下游地区人民的生产、生活用水,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的范围为:安宁县一六乡的龙洞、磨南德、五岳、温水、一六、大营办事处;八街镇的招坝、呜风办事处;晋宁县双河乡所属六个办事处,总共计十四个办事处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共面积47.5万亩土地。
第三条 保护区贯彻“保护与发展并重”的方针,以保护森林植被为中心,并有计划地扩大森林资源,增强森林植被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纳入昆明市和安宁、晋宁两县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其土地所有权、林权、经营管理权不变。
第二章 森林及水资源保护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森林,主要为水源涵养林。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制定村民保护公约。
第六条 保护区内的林木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全额管理,采伐量不得大于生长量。水源林只允许抚育间伐和卫生伐。农户的建房用材和烧材,均纳入采伐限额。采伐限额分别由两县所辖区域的林业部门下达,采伐林木必须坚持“砍一种十,先种后采”的原则。
第七条 保护区内要稳定农耕地,严禁毁林开荒。坡度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开荒地一律退耕还林、还草。
第八条 保护区境内的各级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农户和干部职工实行营造薪炭林、推行节柴改灶、建沼气池等各种改燃节能措施.以木材为能源的工副业限期实行以煤代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