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特区内对公单位非贸易外汇收入,必须按国家和特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定期结汇上交政府统筹外汇。非营运账户未经结汇上交,不得使用外汇。
第三十三条 特区内对公单位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低限上缴基数,或未按规定办理结汇的,特区管汇机关有权通知开户行将其现汇账户的外汇结汇上交。
第七章 现汇账户的年检与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特区管汇机关对现汇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每年七月一日以后开户的当年不实行年检制度。年检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户单位必须在特区管汇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检手续,逾期不办理,则视同自动撤销账户;开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清户,逾期不办理清户者,账户余额全部结汇。
第三十五条 年检时对公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年检自查报告;
2.年检自查表;
3.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
4.年终银行余额对账单影印件;
年检自查的内容:
1.现汇账户收支情况;
2.有否按规定期限办理结汇上交;
3.有否超过批准范围使用账户;
4.有否出借、出租、串用或转让现汇账户以及代其他单位收付、保存外汇的;
5.有否按期报送现汇账户收支统计报表;
6.有否逃汇、套汇、非法买卖、借贷外汇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特区管汇机关对年检合格者,发给“年检合格通知书”,并在“现汇账户使用证”上加盖合格章予以确认,经年检合格的现汇账户可以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者,或不按规定参加年检者,特区管汇机关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开户单位进行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撤销账户或根据《
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开户银行必须严格按本细则办理开户等手续,并履行对现汇账户的监督职责。特区管汇机关将不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开户银行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特区管汇机关将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开户单位应按季报送《现汇账户收支统计表》(附表一),于季后十天内送达特区管汇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