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开户单位如遗失“现汇账户使用证”,应在《厦门日报》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特区管汇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 外债户、还本付息户、调剂外汇户的开户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汇账户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贸易外汇现汇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
一、收入范围:
1.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
2.代理出口的外汇收入;
3.委托出口的外汇收入;
4.“三项贸易”工缴费外汇收入;
5.经特区管汇机关批准的其他贸易外汇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支付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佣金、回扣、运费、保费等)及支付出口项下赔退款等;
2.引进先进技术、进口先进设备、原材料等;
3.归还国内、外银行贷款本息,以进养出和周转外汇本金;
4.本单位出国人员考察培训费等;
5.留成外汇参加调剂;
6.代理出口外汇划转委托单位现汇账户;
7.转存定期存款,委托金融机构从事外汇买卖;
8.结汇缴足低限上交基数;
9.经特区管汇机关批准的其他外汇支出。
第十七条 非贸易外汇现汇账户的收入范围和支出范围
一、收入范围:
1.为国际旅游团组、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提供劳务性服务的外汇收入;
2.销售旅游商品的外汇收入;
3.对外提供服务、咨询、劳务合作、承包工程的外汇收入;
4.销售商品房的外汇收入;
5.对外提供交通运输的外汇收入;
6.对外提供展览、广告的外汇收入;
7.寄售、维修的外汇收入;
8.经特区管汇机关批准的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
二、支出范围:
1.旅行社、旅游公司的境外汇款;
2.支付境外工程款、维修及装修费用;
3.支付寄售商品货款;
4.房地产公司支付进口设备、卫生洁具、装修材料货款;
5.自有留成外汇参加现汇调剂;
6.留成外汇用于本单位出国人员考察培训费;
7.其他经特区管汇机关批准的现汇支出。
第十八条 用于特定用途的专项账户的收支范围由特区管汇机关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