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合同规定向墙改办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和基金使用的会计报表。项目完成后要提交项目完成报告,项目验收时要通知墙改办派人参加。
第十三条 基金占用费按月5‰计算。基金使用单位要按台。同规定的时间、数额如数归还资金及占用费。对不按时归还的,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提高一倍计收基金占用费。对无力偿还的,由经济担保人代为偿还基金及占用费。
第十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和墙改办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对墙改专项基金要配备专职人员、单设账户、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收取墙改专项基金,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基金按月划转同级财政综合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财务和统计报表制度
一、各区、市、县墙改办于每月十日将上月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墙改办。
二、各区、市、县墙改办要按同级财政部门业务规定编制年、季、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墙改专项基金年终预决算,同时抄报市墙改办备查。当年基金节余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三、各区、市、县墙改办于每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编报下一年墙改专项基金收支预算和投资计划,报同级计委,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和市墙改办备案。
第十八条 对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各级墙改办和财务人员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墙改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增改专项基金正常周转使用,积极组织回收到期资金,不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对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