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节能建筑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墙改办共同监督验收。对随意改变节能建筑设计,框架结构填充墙、砖混结构隔断墙不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加倍收取墙改专项基金。
六、凡不按规定时间缴纳墙改专项基金,每天罚缴应缴基金总额1%的滞纳金。
第三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使用范围
一、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科研、试验费用以及编制节能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定额等费用。
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需的周转资金。
三、用于对在墙体材料革新的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四、用于支付各级墙改办工作人员经审定的办公费、劳务费、福利及奖金等支出。
五、提取一定数额作为规划、建材等部门的手续费,用于奖金和福利补贴。
六、墙体材料革新建筑节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墙改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费用。
第八条 各级墙改办收取的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有偿使用、专款专用、统筹安排、定期收回、滚动周转”的办法使用。申请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单位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第七条基金使用范围,并经有关专家、部门论证。
三、自有资金占工程投资总额的30%以上。
四、有偿还能力,并有其他法人作经济担保。
第九条 用于科研和其他墙改项目的基金应签订技术承包合同,经墙改办组织专家评审,墙改领导小组审定,按科研和其他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对完不成科研和其他项目的。要从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划回拨付的基金及占用费。
第十条 使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墙改办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项目论证材料。
二、墙改办根据墙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墙改专项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使用单位的申请予以审批。
三、财政部门根据墙改领导小组的决定和使用单位与墙改办签订的合同办理基金划拨手续。
第十一条 批准使用的基金要专款专用。对将基金挪作他用的单位,墙改办要追回全部资金,并比照银行同类贷款最高利率计收基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