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1993]12号 1993年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大连市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节能建筑,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辽政发[1992]4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1992]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外具有轻质、高强、节土、节能、保温、隔音等性能的墙体材料;所称节能建筑是指与一九八○年至一九八一年通用设计相比较,节能率30%以上,达到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与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专项基金)有关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墙改专项基金的来源和收缴
第四条 大连市和各区、市、县(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均分别收缴墙改专项基金,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墙改专项基金由当地政府指定的负责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墙改办)收取。
第五条 墙改专项基金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五元的标准从建设单位收取。
第六条 收缴办法
一、市和区、市、县的建设单位,在建造各类建筑(含旧房拆除后的新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均应到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审核设计,确认建筑面积。
二、墙改办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向建设单位收缴墙改专项基金,并加盖墙改专项基金收费印章,而后由规划部门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凡不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墙改专项基金的收缴由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负责监督。
三、墙改专项基金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收取。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又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工程,在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实审定后,由墙改办返还或部分返回预缴的墙改专项基金。
四、墙改专项基金列入建筑工程费用总概算,不计施工综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