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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贷款、集资建设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贷款、集资建设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1992]7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湖北经济上新台阶的决定》,加快我省高等级公路(包括大型桥梁和隧道)的建设,必须形成多方筹资、有偿使用、按章收费、滚动发展的机制。为了加强贷款、集资修路和还款工作的统一管理,省政府研究决定,由省交通厅负责以下工作:
  一、各地申请用贷款、集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二、贷款、集资建成的公路,由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的收费,由省交通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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