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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一)人员经费是指保证养老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为完成工作任务和实现事业计划进行公务活动的费用开支。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执行,保证必需的经费开支,控制和压缩非必需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管理经费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形式。
  第十七条 经费包干结余的使用:
  (一)本年度经上级核准的包干经费与支出经费的差额为经费包干结余。全部留归预算单位使用,并将差额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二)经费包干结余要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在相应的明细科目登记入账。各预算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提取比例。
  (三)经费包干结余发生支出时,分别在“其他费用”下设的“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费”下设的“集体福利基金”;“补助工资”下设的“奖励基金”等明细科目下列支,年终冲减“经费包干结余”科目。
  第十八条 经费包干结余形成的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要量入为出,合理使用。各预算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第四章 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所属企业、街、镇等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的费用。主要用于组织退休职工学习、座谈、参观、文娱体育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慰问活动等。
  第二十条 服务经费由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按照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按预算年度逐年拨付给区、县级养老保险机构及有关从事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综合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等)。
  上述机构按市级机构规定的标准及时拨付给各基层企业、街、镇。
  第二十一条 服务经费的收支渠道:
  (一)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支付的服务经费,在“管理费支出”科目及下设的二级科目“服务经费支出”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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