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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服务经费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凡违反本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二章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管理服务经费的预算年度,由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编报。
  (一)区、县养老保险机构的年度预算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的1月31日前,按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和预算表式,参考上一年度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及新年度的工作需要进行编制,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养老保险机构批准后执行。
  (二)市级养老保险机构,根据全市管理服务经费的支出,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
  (三)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年度预算,报送预算时,要附预算编制的说明材料,与编制预算有关的各项数字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假报。
  第十一条 在预算年度中,遇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情况变化引起经费预算发生较大数额增减时,可以相应调整经费预算。调整方法及数额依照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决算编报
  (一)各级养老保险机构,于年度终了后,要及时登记、调整、平衡账目,核对收支数字,分清资金性质,清查财产物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检查预算执行情况。正确、完整地逐级编审年度决算。对违反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开支,不得列入决算。
  (二)各级预算单位,在决算编报时,要认真分析预算的执行情况,管理服务经费对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情况,经费支出增减变化的原因,预算管理的主要经验和问题等。
  第十三条 各级养老保险机构编报的年度决算,要逐级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核销。

第三章 管理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管理经费是指各级养老保险机构开展正常工作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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