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费用负担
第三十七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征用、划定的各类防洪工程占地、工程管理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耕地占用税。
第三十八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控导(护滩)、引黄涵闸等工程设施,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黄河河道内采沙、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收费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黄河河主管机关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布的《河道采沙收费管理办法》制订。
第四十条 凡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损毁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清淤费用。
因在黄河河道上修建的各类工程设施,影响黄河防洪并因此造成河道防洪和整治工程费用增加的,所增加的费用由修建工程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二条 黄河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
《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
《条例》第六章的规定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外,对其中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