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WTO规则不一致)沈阳市推行外贸进出口代理制试行办法
(沈政发[1992]25号 1992年8月5日)
为进一步推行外贸进出口代理制,使我市更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代理方式
出口代理主要有联合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方式。
(一)联合代理是以我市各专业、综合进出口公司为代理“窗口”,吸收有关单位参加,统一对外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代理方式。
1.凡年出口创汇能力在50万美元以上,有一定的出口渠道和货源渠道,有足够的资金,有熟练的业务人员,出口能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单位,均可参加联合代理。
2.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对外名义是代理“窗口”公司的一个进出口业务部,对内是独立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由市工商局颁发营业执照,银行单立账号,税务部门分别退税。
3.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必须承担“窗口”公司的出口创汇任务,以“窗口”公司的名义统一对外洽谈、签约、结汇、出国推销等。在出口市场、品种、价格等诸方面,接受“窗口”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定期参加经理会议,解决业务中的各种问题。
4.凡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应事先向市经贸委申请,并呈报联合代理协议,由市经贸委批准。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外汇局、海关、商检等部门根据市经贸委批文,办理有关手续。
5.出口代理合同,由“窗口”公司设计,分发给各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
6.在代理业务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以代理费的形式按代理协议规定支付给“窗口”公司。
7.代理窗口公司有责任支持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扩大出口创汇;参加联合代理的单位,要努力完成窗口公司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对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违法经营的,取消其被代理资格。
(二)一般代理由专业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生产企业(委托人)就某种产品提出外销价格的幅度,委托外贸公司(代理人)对外推销并签订出口合同。合同交由生产企业执行,自负盈亏,外贸公司收取代理费。
2.产品生产企业有客户,外贸公司可与生产企业签订授权书,企业使用外贸公司的合同纸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由生产企业执行,自负盈亏,外贸公司收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