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完善
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鄂政发[1992]11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67号)下发以后,我省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的建设有了新的进展。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湖北经济上新台阶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省政府研究确定,进一步放宽、完善经济技术开放开发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快开放开发步伐。现对鄂政发[1992]67号文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如下补充和调整:
一、关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权限原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段后,增加一段:外商在开放开发区内独资兴办的生产型企业,其投资额不受限制。
二、关于财政、税收的政策和管理原第七条第四款改为:开放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7.5% 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生产型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能源、道路桥梁、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40%以上的,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按5%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按10%的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可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开放开发区内国内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总产值40%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对待。
三、关于开放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原第七条第五款改为:开放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外省投资企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实现的利润全留,优先用于企业还贷和发展生产。二年后,生产型企业实现利润减按7.5% 的比例征收所得税,五年后减按1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迁移到开放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外省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的部分,视同新办企业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