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免、减、缓收城镇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土联字[19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长春市免、减、缓收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行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长春市免、减、缓收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
长春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促进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第
六条第二款关于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有偿使用费)的免收、减收,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可免收有偿使用费:
(一)公益项目建设用地。
(二)市政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三)解困房、解危房项目建设用地。
(四)中小学校舍项目建设用地。
(五)残疾人福利事业建设用地。
免收有偿使费,由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市、郊区)人民政府主管土地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郊区)长批准。
第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用地可减收有偿使用费。
(一)公益项目的补贴项目建设用地,按
《规定》确定标准减收50-80%。
(二)市政设施项目的补贴项目用地,按
《规定》确定标准减收20-50%。
(三)解困房、解危房建设项目的补贴项目用地。按
《规定》确定标准减收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