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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2)决定企业扩股;
  (3)决定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
  (4)选举或罢免董事会成员;
  (5)修订企业章程;
  (6)对企业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代表全体股东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2)审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3)审议企业的年度预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4)制定企业分立、合并、增资扩股及企业终止、清算方案;
  (5)任免企业厂长(经理),并根据厂长(经理)的提名任免副厂长(副经理);
  (6)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其他董事主持。
  入股者较少的企业不设董事会,其董事会职权由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一并行使。
  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董事会任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负责企业生产经营;
  (3)拟定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补亏等方案,报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任免或聘任企业中层干部,提请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行政副职;
  (5)按企业章程和劳动合同,决定对企业职工的奖惩、升降级、加减薪、聘任、招用、解聘、辞退;
  (6)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职工较多的企业,可设立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行使监事会的职能,其职权如下:
  (1)派代表列席董事会议;
  (2)对董事会的决议和董事长、厂长(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3)检查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制止董事、企业厂长(经理)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办法、企业章程的行为,制止无效时,向政府机关报告;
  (5)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其它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企业改变名称、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终止或变更生产经营范围,须向原批准和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由各股产权代表组成清算小组,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和全部资产。对企业终止的,除因破产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清偿和处理外,一般按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本企业职工工资、奖金和养老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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