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印制股票,只发给股权证明。该证明记名但不上市交易,仅作为资产证明及分红依据。
职工入股后不得退股。经董事会同意,允许法人股在法人之间转让、抵押,允许个人股在本企业内转让、抵押、继承或馈赠。当职工死亡、退休、调离或被企业辞退、除名或开除等情况,其个人股金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全额或部分退还给职工或合法继承人。
四、企业分配股份合作制企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过去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采取与企业实利税总挂总提的办法,自主决定工资、奖金总额和内部分配形式,可以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也可以实行计时、计件工资。具体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企业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按劳付酬和股份分红,依法缴纳所得税和其它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利润,按以下程序分配。
(1)提取20%左右作为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企业发生亏损时可用于抵补;
(2)提取20%左右作为积累基金,分别按份记入法人或个人名下,转换为法人股或个人股,用于扩大再生产。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职工个人不可随意提取。具体办法可参照职工个人股处理;
(3)提取20%左右作为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
(4)余下为分红基金。
红利基金按股份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国家股红利归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委托企业主管部门代管,主要用于企业扩股时的资金再投入和发生亏损时亏损额的分摊。企业应分账核算。
集体股红利归集体所有,不能私分或量化到个人。主要用于企业发展生产;扩股时资金再投入,企业发生亏损时可用于抵补。
法人股红利归法人投资者。
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并由企业代为扣缴。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转让和退股时应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待业等社会统筹保险。
五、企业管理体制企业实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可选举产生董事会作为常设机构。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