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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城镇集体老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进出改制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牵头召集原资金投入各方及有关单位,对企业资产存量清产评估,并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核实。在此基础上,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6)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决议;
  (7)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经合股者民主协议,并持镇或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申请报告;
  (2)合股者协议书;
  (3)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企业章程;
  (5)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论是老企业改制或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都要拟订切实可行的章程。其目的是为了妥善处理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企业与股东或职工的关系。这种章程拟订的原则和内容:
  (1)符合国家政策法令;
  (2)由股东民主制定;
  (3)要有组建原则、股份构成、管理体制、股东权利和义务、董事会权利、厂长(经理)权利义务、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等;
  (4)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全体入股者约定的行为准则。
  企业持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向审批部门提供的证明文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办法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名称不得冠以“股份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
  三、股份构成改制老企业应追溯投入来源,明确归属,划分以下股份:
  (1)国家股。指国家及所属部门以各种形式的实物、货币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其股权代表者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2)集体股。指集体投入和企业职工历年劳动积累所形成的自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项基金。股权为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职代会行使股份所有权;
  (3)法人股。指企业外的法人投资所构成的股份。股权归法人投资者所有;
  (4)个人股。指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折价或资金、技术投入所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均应按企业章程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企业应规定职工认购个人股金的上限和下限。
  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其股份主要是个人股、法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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