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川体改[1992]132号 1992年11月26日)
为探索公有制经济有效的实现形式,寻求集体所有制企业放开搞活、转换机制的途径,鼓励和引导城镇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根据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试行办法。
一、组建目的和原则本试行办法所称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城镇劳动群众自愿组合,以资金、实物、技术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和按份共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分配上料行按劳分配和入股分红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帮助和指导他们的发展。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侵占和无偿使用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和劳力。
组建目的。
(1)深化集体企业发票,理顺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使企业产权组织形式明晰化、制度化、规范化。
(2)增强企业活力,实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3)开辟新的集资渠道,引导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
(4)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组合,推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5)提高集体资产的营运效率,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组建原则。
(1)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企业集体财产,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集体资产。
(2)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股东以出资额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利益,生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适用范围。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省下列范围:
(1)新办的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
(2)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城镇集体所有制老企业。
(3)乡镇企业进行股份制试点,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股份合作制企业热气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在国家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兴办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以及其他开发性事业。
二、组建和审批程序市、地、州属集体所有制老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地、州主管部门审查,市、地、州体改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区及其以下所属城镇集体所有制老企业改制和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由企业按所属关系的市、县、区体改部门审批;跨市、地、州范围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报省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