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筹措外汇资金或向境内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措外汇资金,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按外汇调剂的有关规定,在区内外的外汇调剂中心从事外汇买卖。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或者保税。
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缴关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时,应办理进口手续,并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缴的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缴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缴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保税区有关税收政策享受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并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进出保税区人员,一律凭管委会认可的有效证件。个人携带的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中方经营管理人员的出国出境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税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