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保税区内注册的企业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租赁、购置房产。
第十条 保税区内企业建设工程规划及设计须经管委会批准。建设工程可自行招标,也可委托保税区开发经营公司代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经营的服务项目可自行定价。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照管委会的要求,定期向管委会报送统计报表。
企业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册,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薄,并要接受海关的核查。
第十三条 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分配形式和招聘职工的条件。招聘事务可自行办理,也可由有关部门代理。
第十四条 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从事与转口贸易为导向的国际贸易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贸易活动。
第十六条 经海关批准、允许保税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加工业务。
第十七条 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境内非保税区或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十八条 中外金融机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保税区内设立营业机构。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按国家《
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区内中资企业经营业务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其经营所得外汇税后余额,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全部归企业所有,存入现汇账户。
第二十条 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和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及其他合法收入,凭完税或清税证明汇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