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对宁波保税区进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浙江省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由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
保税区内允许从事国际贸易和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货物加工、包装、运输、仓储、商品展销以及金融、保险等业务。
第三条 保税区内中外(含港澳台,下同)企业、办事机构、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同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设立,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主持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保税区的有关管理细则;
(三)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或办理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及内部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区内计划、财政、工商、规划、基建、土地、房产、外经、外贸、劳动、人事、环保等方面的行政手续,协调海关、税务、商检、金融管理等职能部门在保税区内开展有关业务;
(四)负责保税区内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
(五)负责人员、货物、车辆出入保税区和中方人员出入境手续的审批;
(六)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保税区设立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管理机构。
第七条 保税区鼓励设立从事建设、投资、服务等业务性公司以及劳务、会计、法律事务等代理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可向保税区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注册登记,经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