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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上海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本市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五、关于1992年度出口退税的清算申报要求。
  1、因部分出口产品的退税率从1992年7月1日起实行调整,以及1至11月份出口产品和12月份出口产品的退税额,地方财政的负担比例不同,所以,所有出口企业本次清算的各类申报要分别l至6月出口,7至11月出口和12月出口进行清算(详见第六条规定开列的表式清单),并按"外贸企业1992年度出口退税清算汇总表"的要求在1993年3月25日前进行汇总清算申报。
  2、自营出口、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出口业务要分别填报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并注明“自营出口”、“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一)、(二)、(三)。
  3、关于“两单两票”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9册第1031页)规定,一律按“两单两票”进行清算。
  (1)凡缺报关单而有结汇水单,或有报关单而缺结汇水单,或既缺报关单又缺结汇水单的出口业务,应尽速补办报关单或结汇水单,否则不予退税。在申报时要填报出口退税申请表(明细),并注明“两单短缺”,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四)。
  (2)“中远期”结汇的清算问题,在1992年各月按中远期结汇申报的税款,必须以1993年2月28日为结汇截止时点进行清算。在截止时点前已结汇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中远期已结汇实退税额”申报表(明细),此项退税额加入相应月份两单齐全应退税款中;在截止时点已经逾期但还未结汇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中远期逾期应扣回实退税额”申报表(明细),此项退税额加入相应月份两单短缺应退税款中;对到截止时点仍在中远期期内的中远期税款,填报“仍在中远期期内实退税款”申报表(明细)并将这部分数据填入“附列资料”的“中远期结汇”行中。此外,还要根据上述三张明细申报表填报“中远期结算汇总表”。以上四表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五)、(六)、(七)、(八)。
  4、对经营国税发(1991)003号文件列明的12种高税率、高价值产品的企业,其经营权限按有权批准部门的批文为准。对其中未查清生产环节征税情况的出口产品,暂缓退税。
  染料、颜料、眼镜片和电线、电缆以及拉链等出口产品,在未查清生产厂家、价格、税率及纳税情况前,暂缓退税。
  上述产品应填报出口退税申报表(明细),并注明“十二种高税率产品”,“染料、颜料、眼镜片”、“电线、电缆”和“拉链”,作为“清算汇总表”的附表(九)、(十)、(十一)、(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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