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勘测成果,须经市勘测管理处报省测绘局审批。
第五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编制各种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和公开出版的地图(普通地图、政区图、综合地图集、教学地图、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书刊插附的地图和专题图的地理底图),须经市勘测管理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公开出版的地图均由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经批准的时事宣传图、旅游图、交通图可由非地图出版部门出版。
第二十二条 编制各类地图须由具有编制地图资格的测绘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印刷地图须持有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印刷许可证》。
第六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测量标志的管理、保护、检查、维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测量标志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军分区、人武部、各测绘单位要积极参与护标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建造测量标志后,应将点之记及其委托保管书,一并报送市勘测管理处存档。
第二十七条 测量标志建立后,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进行建设应避开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覆盖时,应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支付全部补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作业单位使用测量标志,须持市勘测管理处签发的《测量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按点位造价的千分之三交纳使用费,用于维护测量标志。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做出显著成绩者,由各级政府或勘测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市勘测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税务和物价部门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