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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六条 我市实行勘测成果验审管理制度。
  (一)勘测单位按性质分工在本市辖区内完成的指令性勘测任务,由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验审其成果。
  (二)凡用于城乡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管理的勘测成果,必须由勘测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由市勘测管理处验审。经验审合格,加盖淄博市勘测管理处“资料验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三)对验审不合格的勘测成果要责令实施单位返工。因勘测质量问题造成工程事故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验审部门应严格按规程进行验审,因验审本身出现的问题,由验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对勘测成果的验收与审查按规定收取验审费。
  第十八条 对城乡勘测成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一)市勘测管理处负责本市区域内勘测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在我市辖区内完成的各项勘测成果由市勘测管理处负责接收、整理、储存和提供使用。
  (二)勘测单位不得擅自向外单位提供勘测成果。
  (三)勘测单位勘测任务结束时,应按规定向市勘测管理处汇交下列勘测成果资料:
  1、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城市环境地质勘察的成果(勘察纲要、勘察报告书、各类图件等)副本一式一份。
  2、天文、重力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的成果(技术设计书、计算图表、成果表、点之记。委托保管书、网图、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等)的目录和副本一式一份。
  3、航空、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目录及有关区域略图、技术设计、验收报告副本一式两份。
  4、地形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的目录和技术设计、验收报告、技术总结的副本一式一份,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集)一式四份。
  5.省、市级重点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有关技术设计、验收报告和技术总结副本一式一份。
  6.地籍测绘成果副本一式一份。
  (四)外地勘测单位、军队勘测单位和跨行业承担本市勘测任务的单位,须将包括原始资料在内的全部成果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按前款规定向市勘测管理处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九条 委托勘测的成果或领购的勘测成果,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的,必须经提供该成果的部门批准。复制保密的测绘成果,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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