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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第六条 省外及跨行业在我市承揽勘测任务的单位,须持勘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山东省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许可介绍信和本单位所在地银行的“资信”证明,经市勘测管理处进行资质复查、登记注册后,方可参加投标和进行项目登记。
  第六条 承担我市勘测任务的单位,须按规定到市勘测管理处进行项目登记,发给项目登记许可证后方能实施该项目的勘测工作。
  第八条 外地勘测单位经市勘测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我市境内设立永久性基地。已经设立的,由勘测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确认手续。
  第九条 勘测单位必须严格按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承担任务。严禁无证勘测和代签图纸。
  第十条 勘测单位收费必须取得收费资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标准。

第三章 勘测业务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在我市承担下列测绘项目,由市勘测管理处审批。
  (一)单独建立的等级控制测量,控制面积在200平方公里以下;
  (二)比例尺1/5000,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内的地形测量,比例尺1/200、1/1000、1/500的地形测量;
  (三)市级重点工程测绘项目;
  (四)涉外建设工程测绘资料的初审;
  (五)地籍测量、规划定线、建筑放线、拨地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工程测量等各项城市工程测绘。
  第十二条 全市实行统一的平面坐标、高程系统以及图幅的分幅和编号。
  新征土地公用、民用建筑工程定线、放线一律实行坐标定位管理。坐标定位工作由市勘测管理处组织实施。对未经坐标定位测量的项目,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地籍测绘工作由市勘测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
  区县境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测绘单位实施。
  第十四条 公用、民用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勘察资格的单位,按规范实施工程地质勘察,取得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后,方准委托设计。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仪器要定期交由计量检验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标准计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仪器,不得用于测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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