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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淄博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2]178号 1992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勘察测绘(以下简称“勘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勘测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先行和保障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勘测管理的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勘测管理处是市人民政府行使管理勘测工作的职能部门。各区县政府可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本辖区的勘测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勘测管理处的指导。
  第三条 淄博市勘测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勘测管理规定,拟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我市勘测规划。
  (三)组织布设、完善平面。高程控制网,组织管理、维护辖区内的测量标志。
  (四)组织实施和管理1/500, 1/1000,1/2000、1/5000等比例尺地形图测绘;组织编绘,申报出版我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等。
  (五)组织实施和管理城市规划定线、建设工程放线、拨地、市政工程、地籍、地下工程、重点工程测量和建设工程验线及竣工验收。
  (六)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地质、供水水文地质、城市环境地质勘察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各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资料和图件。组织编制和出版本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系列图。
  (七)负责勘测市场管理,勘测业务技术管理、勘测成果管理,组织协调地方勘测工程。
  (八)负责勘测单位的勘测资质审查。
  (九)协助计量部门搞好测绘仪器的标准计量管理工作。
  (十)组织审定勘测行业技术规定、技术革新项目和新技术推广。组织交流勘测工作经验。

第二章 勘测市场管理

  第四条 鼓励外地勘测单位,通过公平竞争来我市承担勘测任务。凡来我市承担勘测任务的外地勘测单位,由市勘测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各勘测单位(包括军队勘测单位)须持勘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经市勘测管理处登记注册后,方能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勘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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