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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提供,其范围、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局会同省物价局、财政厅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测绘成果只限于办理使用手续的单位使用,未经提供测绘成果单位批准,不得复制、转让或者转借。确需复制的,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明复制原因、数量、时间、经办人等,并经提供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制。保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必须按原密级管理。
  第十二条 省内各部门和单位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测绘局批准。
  第十三条 不按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测绘局给予通报评,责令限期补交。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测绘成果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价格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检验的不合格的测绘成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该测绘成果的测绘单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由县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处以下罚款或者取消其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失职,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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