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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修改

安徽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 1992年10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使测绘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在陆地和空间测绘完成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测绘成果:
  (一)天文测量、大地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的数据和图件;
  (二)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三)各种地图(包括地形图、普通地图、地籍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四)工程测量数据和图件;
  (五)其他有关地理数据(包括坐标、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
  (六)与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局主管全省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各行署、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保管和提供使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及大专院校应确定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测绘成果的管理,其业务受省人民政府测绘局或所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成果的管理。
  第四条 测绘成果应根据公开和未公开的不同性质进行管理。内部使用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内部使用”字样,保密的测绘成果应标明密级。
  保管测绘成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对测绘成果的保密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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