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征收南直立交桥过桥费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偿还建桥贷款,筹集桥梁养护资金,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通过本市南直立交桥的机动车辆,除殡葬专用车、垃圾车、洒水车、公共电汽车(不含出租车和长途客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并没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持《追捕证》的公安部门警备车囚车,军用车(不含部队所属企业和参加地方劳动的车辆)外,均按本规定征收过桥费。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收过桥费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委托市道桥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南直立交桥过桥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摩托车,每次收费零点五元。
(二)两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一元。
(三)两吨和两吨以上、四吨以正气机动车辆,每次收费二元。
(四)四吨和四吨以上、八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五元。
(五)八吨和八吨以上、十二吨以下的机车辆,每次收费八元。
(六)十二吨和十二吨以上、十八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十元。
(七)十八吨和十八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次收费十五元。
第五条 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和大客车。以车辆底盘载重吨位折算过桥费;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不含司机每十人折合一吨,五人和五人以下折合半吨)合并计算。
主车拖带挂车和车辆的,挂车吨位和主车吨位合并计算征收过桥费;对不能载货的车辆,按出厂标记自重量计算征收过桥费。
第六条 南直立交桥过桥费收费凭证,分零售票和本票两种。零售票在过桥时购买,当次有效。本票到市道桥管理机构办理,当年有效。
第七条 车辆通过立交桥收费站时,车辆驾驶人员要主动出示过桥费收费凭证,经验证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凭证或使用与车辆种类牌号不符的过桥费收费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