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八条 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规定,超出国家指导价格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四章 房屋互换

  第十九条 房屋互换是指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条 互换房屋,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土地使用证、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
  互换使用权的,还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互换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互换,双方应签订协议。互换房屋使用权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开具换房通知单,凭换房通知单办理房屋使用权变更手续:互换房屋所有权的,应办理监证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互换原有租赁关系的房屋,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第二十三条 互换房屋所有权,须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进行价格评估,互换房屋价格相等的,可免征契税,价格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应缴纳契税。

第五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可供抵押的房屋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出租房屋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关系继续有效。
  以共有房屋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双方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法人代表证明和身份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申请登记,经价格评估后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抵押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管理、使用和维护,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擅自处分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